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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管理

信阳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实验室管理办法

时间:2016-05-02 00:00:00

信阳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实验室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大学生创新实验室是大学生进行实验创新、实践创作和科学研究的开放性实验场所,是培养具有创新实践能力人才的平台。

第二条 创新实验室建设以满足学生的创新需求为出发点,以开展各类项目研究为路径,以培养创新型人才为宗旨。

第三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大学生创新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发挥大学生创新实验室在创新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体制

第四条 大学生创新实验室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是负责全校大学生创新实验室管理的部门,负责大学生创新实验室立项审批、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大学生创新实验室实行导师指导制。指导教师具体负责大学生创新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和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三、建立与考评

第六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和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情况,分批组织大学生创新实验室的申报立项工作。

第七条 大学生创新实验室建设申报、立项审批程序:

1、学校下发大学生创新实验室建设申报通知;

2、各申报单位填报《信阳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实验室建设立项申报书》;

3、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对申报材料初步审查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立项方案;

4、立项方案报校领导批准后发文公布。

第八条 大学生创新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期内边建设、边运行、边完善。

第九条 立项建设期间,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对建设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和终期验收。

1、在建设中期,依据立项建设计划进行中期检查。通过中期检查,了解实验室建设进展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促进实验室的建设。

2、建设期满,按照建设目标进行终期验收。通过终期验收,考核运行成果、评价建设情况、总结管理经验。

3、终期验收的结论分为合格、暂缓通过、不合格三档。其中成绩突出者将追加一定的建设经费;暂缓通过者将限期整改;不合格者将撤销立项。

第十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对通过验收的大学生创新实验室的运行情况进行不定期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经费安排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确已不能发挥大学生创新实验室功能的予以撤销。

四、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大学生创新实验室的建设经费采取专项资助、所在单位自筹等方式共同筹集。鼓励公司、企业等社会资金参与大学生创新实验室建设。

第十二条 大学生创新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年度拨付。所在单位配套经费须按申报书建设规划落实到位,否则将停拨后续建设经费。建设项目超预算部分,由项目申报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三条 大学生创新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实验室仪器设备、应用软件、零配件和耗材等。专项经费设立专门帐号,实行专款专用,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批。

五、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所在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学科专业特点,负责制定更加切合实验室特点的大学生创新实验室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大学生创新实验室实行导师制,鼓励教师和实验人员积极承担学生的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 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大学生创新实验室的管理效率和水平。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与各单位网站开辟专栏,宣传实验室的相关情况,介绍实验室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方便师生双向交流。

第十六条 大学生创新实验室开展实验研究所需的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除独立配备之外,鼓励各单位根据项目需求与其他实验室共享共用。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明确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规定学生准入条件和程序。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既明确分工又要通力合作,为学生完成创新实验项目创造条件、作出安排、提出要求、给予指导。

第十八条 学生按照各学院的要求办理审批手续。进入实验室后,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在老师的安排和指导下,认真进行科研活动,撰写实验报告,对实验过程与结果、收获与体会等及时进行认真总结。

第十九条 师生共同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根据学校有关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人身伤害、防仪器损坏等工作,同时做好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制定相关考核激励政策,合理核算工作量,鼓励教师和实验人员投入更多精力指导学生科研创新。大学生创新实验室使用记录等过程性材料作为实验室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大学生创新实验室的成果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成果形式应为研究论文、发明、专利及有关获奖等。成果应以学生作为第一作者呈现。

第二十二条 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属学校所有,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自行研制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按照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纳入常规管理。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事项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按年度对大学生创新实验室所取得的成果进行统计,对成果特别突出的大学生创新实验室追加运行经费。

七、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